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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4月29日 星期一

格式合同暗藏“陷阱” 泸州市消委会化解纠纷

2020

12/11

1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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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诉某教育培训公司泸州分公司退费难霸王条款问题。”2020年9月1日,一则网络投诉发表在泸州市“网络问政平台”。泸州市保护消费者权益会员会第一时间展开调查,切实回应群众诉求,坚决维护消费者权益,有效化解这一纠纷案。

案情回顾   无法继续培训申请退费被拒

2019年1月17日,网友“北海有鱼”在一教育培训公司报读自考本科。今年,由于工作变动,不能继续参加学习培训,网友“北海有鱼”向培训公司申请退费。然而,培训公司以“已签定有《网络课程报名协议》”为由拒绝了这一申请。

该培训公司负责人称,在签定的《网络课程报名协议》中,针对退款一项有约定:学员缴费前请谨慎考虑,无法定或约定情况发生的,报名后不予退费;只有当法定或约定情况发生(如重大疾病、家庭重大变故无法继续履行本协议),方可退费。因此,公司拒绝退费是按合同办事。

难逃霸王条款之嫌   主动接受调解

经泸州市消委会仔细审读和认真分析,该《网络课程报名协议》存在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内容,同时,培训公司未尽到以显著方式提请注意的义务。

“该格式合同条款明显加重了合同相对人(消费者)的责任和义务,因此,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作为消费者是可以主张该条款内容无效。”眼见行为违法,该培训公司负责人表示愿意接受调解。

9月3日,在组织调解下,该培训机构一次性退还消费者“北海有鱼”培训费用9759.72元。

泸州市消委会给你支招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本案中,《网络课程报名协议》的退款一项,培训公司在合同内外均没有尽到“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的义务。因此,消费者在签订格式合同中,要特别留意是否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本案中,该《网络课程报名协议》的退款一项中规定:除重大疾病、家庭重大变故无法继续履行协议外,报名后均不予退费。此条款明显加重了合同相对人(消费者)的责任和义务,依法当属无效。

消委会温馨提醒:格式条款由一方当事人预先制定,相对人(消费者)没有参与合同的制订,对合同的内容只能表示概括的同意或拒绝,而不能修改、变更合同的内容,消费者极易掉入经营者预设的陷阱。因此,消费者在与经营者订立此类格式合同时,要特别小心谨慎,一旦发现利益受到侵害,应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

(泸州市市场监管局   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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