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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5月20日 星期一

禁“生鲜灯”不能只靠“肉眼检测” | 热点评论

2024

01/02

1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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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可能误导感官、改变食品色泽的“生鲜灯”被正式禁用,有助于保障消费者权益,也能促进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管理办法》实施以来,各地均开展了“生鲜灯”专项整治行动,排查清除生鲜超市、农贸市场等重点场所的违规照明设备。

然而,在具体实践中,监管部门却面临相关标准缺失的尴尬。《管理办法》规定:“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那么,哪些照明设施属于“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什么样的照明条件会构成误导消费者?这些问题的答案并不清晰。

据媒体报道,湖南、安徽、广东等多地市场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在接受采访时都曾表示,目前“生鲜灯”的色标特征、色温值、显色系数等要素并无具体要求,在执法和检测过程中并没有严谨明确的统一标准,暂时以肉眼辨别为主,在监管过程中需要根据现场情况来分析和判断。

不过,在11月17日,南京市发布《关于强化全市使用农产品生鲜灯整治的工作指引》,明确禁止5种具体行为,包括禁止直接使用红色、蓝色、绿色等能明显改变感官性状的照明设施对生鲜食用农产品进行照射;禁止通过可变可控光源调节颜色应付检查,在实际销售时改变食用农产品感官性状的行为;禁止通过使用有色灯罩、造成实际反射光线改变食用农产品感官性状的行为;禁止在正常灯具上加套有色塑料袋、在灯泡表面涂抹颜色等,造成实际光照效果不合规的行为;禁止将红色、蓝色、绿色等违规光源和正常光源搭配使用。同时,速冻食品冷柜、冷藏展示柜、水产品展示柜等内置灯带光源,也应当符合上述照明规定。

南京市这一做法,在《管理办法》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了“生鲜灯”的界定,值得其他地区借鉴,但即使如此也依然未能脱离需要执法人员肉眼识别的困境。

一名来自四川省内某基层市场监管所的执法人员告诉笔者,在实际执法过程中,对色彩明显的照明设施,监管起来一般没有争议,但若商家打起“擦边球”,如使用略微带有色彩的灯具,主观判断就容易存在争议,面临无标可依的困境,在具体执法行动中难以进行定性。

多家媒体也曾报道,“生鲜灯”禁令实施之后,尽管大批商户都更换掉了以前红色光源的“生鲜灯”,但其中部分新换的灯具却暗藏猫腻,如个别商户转而使用老式白织灯,光线呈微红。还有媒体调查发现,在电商平台上,有部分商家销售的所谓的“新国标灯”,客服宣称灯具带有一点紫色的色温,保证肉质照出来更鲜,但可以通过市场监管的检查。

标准的缺失不仅影响监管部门的执法效率,更可能导致禁令的执行效果大打折扣,如果监管部门无法准确判断商家的行为是否违规,商家就可能利用漏洞“钻空子”,继续误导消费者,消费者权益和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无法得到真正的保证。

禁止使用“生鲜灯”,就必须要明确什么是“生鲜灯”。对“生鲜灯”的标准心中有数,有关部门才能精准执法,对“生鲜灯”的界定有法可依,经营者才会配合执法。(李静玮)

编辑:王旖 校对:李晓龙 审核:涂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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