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 028-86966315
Q Q: 2677741813

2024年05月02日 星期四

“攀芒”维权、全国首例假冒案在攀枝花开庭

2024

04/07

09:14

本站

6751阅读

4月3日上午,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公开审理,全国首例消费者起诉销售假冒“攀枝花芒果”案件,并当庭宣判;被告云南褚云橙果园基地的店铺退还原告货款107.6元及赔偿500元的诉讼请求。

庭审现场人大代表,市场监督管理局、农业农村局、交通运输局、邮政管理局等部门代表,以及果农和水果经营商参与了旁听。

原告阐述,2024年3月12日,在淘宝平台一家名为云南褚云橙果园基地的店铺。购买一箱攀枝花凯特芒果送人,且店铺显示水果种类为凯特芒,产地注明为攀枝花市,2024年3月17日,原告收到芒果后,快递单上显示发货地为广西南宁,经咨询朋友告之诉攀枝花凯特芒果现还没有成熟上市。原告认为被告以其他地方芒果冒充攀枝花凯特芒果,存在欺诈行为,要求退一赔三。因原告住在攀枝花市西区,收货地在西区,故向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应确保所提供商品或服务的质量、性能等信息真实全面,不得做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原告从被告在网络平台上开设的店铺购买涉案商品,双方买卖合同关系成立,该交易基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形式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

据了解,“攀枝花芒果”早在2010年3月25日即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批准作为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其具有特定的地域因素和单独的名称冠名,标志使用人应对地理标志农产品的质量和信誉负责,不得随意、擅自使用。

法院查明,被告在淘宝店铺案涉商品界面明确以“攀枝花凯特芒果、源产地直发”对外宣传,且在与原告建立买卖合同关系前明确告知其所销售产品系新鲜的攀枝花凯特芒果。原告基于对被告宣传的错误认识,与被告建立买卖关系。案涉芒果的物流信息显示发货地为广西南宁,结合攀枝花市农林科学研究院和攀枝花市西区农业农村和交通运输局出具的《情况说明》中“攀枝花凯特芒果上市时间为每年7月下旬至12月底”形成证据链条,足以证实案涉芒果并非“攀枝花凯特芒果”。

最终法院宣判,被告的虚假宣传行为与原告违背真实意思而购买案涉芒果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故被告的该销售行为对原告构成欺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规定,原告要求被告退还货款107.6元及赔偿5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本案对于“攀枝花芒果”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具有重要意义,本案从案发到开庭,用时不到20天,充分体现了基层法院对推动“攀枝花芒果”品牌保护的高度重视。

庭审结束后,法院组织市人民检察院、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管局、邮政管理局等部门负责人召开了《加强“攀枝花芒果”等地理标志产品法律保护的行动方案》司法保护“攀枝花芒果”发展座谈会,着力规范“攀枝花芒果”等特色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法律保护。(高泽勇/图文)

编辑:景山 校对:李晓龙 审核:涂伟

消费质量报全媒体 版权所COPYRIGHT 2011 WWW.XFZLW.COM .ALL RIGHT RESERVED 网站备案号:蜀ICP备10014373号 川公网安备 站长统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编号:51120190022 技术支持:创企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