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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4月19日 星期五

微信传销的特性与查处手段

2022

05/12

17:57

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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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16年,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了上海偶买咖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微信传销案。该公司于2015年开发后台软件、注册微信公众号,将两者关联运行后,以经销进口商品为名,在微信平台上多层次发展代理、销售产品、收取费用、发放返利,从事传销经营活动。经查,该公司下设三级四种代理,即BOSS、大咖、卖咖与资深卖咖。为牟取非法利益,该公司要求代理交纳入门费用,取得发展新代理的资格 ;将代理依据推荐关系形成上下级,以下级代理的销售业绩为依据给付关联级别返利。2017年2月,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上海偶买咖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处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3亿元、罚款人民币150万元。


分析

如果以病毒来比喻微信传销,则其具备了欺骗性、传播性、潜伏性、变异性等特性。一般的微信传销组织会突出其中一两种,而本案这几大特性都非常鲜明和突出,手段和模式非常典型。


第一,产品多样,无本投入。在传统传销中,用于传销的“商品”要么是一些虚拟的项目,要么是单一的经不起推敲的物品 ;而当事人用于传销的进口商品超过1000种,并且阶段性替换。传统传销乃至一般微信传销,都需要新加入者自掏腰包囤货 ;而当事人的代理完全不需要进货、囤货、发货,整个销售流程由当事人直接搞定,代理的所谓销售过程可以在某种角度上视为推销过程。因此在未加入组织的外人眼里,这就是一个很吸引人的电商平台。


第二,入门费低,进出自由。大部分公众的认知中,传销一词经常与拘禁、洗脑、倾家荡产联系在一起,而当事人的卖咖入门费只有599元,资深卖咖入门费只有1599元,并且在明面上没有强制性发展人员或推销商品的要求。加入组织的人员很容易产生具备自由意志的错觉,更容易陷入即使最坏结果损失也不大的思维陷阱。


以上两点构成了欺骗性,即欺骗外人加入,引导新加入者自我欺骗。


第三,微信联系,千里无距。与传统传销必须拉人到固定窝点洗脑不同,微信传销可以远距离完成发展人员和洗脑的过程。如当事人专门设计后台、搭建平台用于传销,上下级之间天南海北是否熟识都不是问题。经调查统计,“业绩”最好的 BOSS 名下大咖超过200名,卖咖级别代理超过3万名,其中的绝大部分都没有与该 BOSS 见过面。


第四,结构稳定,模式复杂。为了稳固上层地位、方便大规模吸收人员,当事人建立了一套相当适合微信传销的组织架构。级别清晰,即当事人、BOSS、大咖、卖咖与资深卖咖 ;返利模式复杂,有发展人员和销售商品两条主线,还分出BOSS—大咖—卖咖、BOSS—大咖—资深卖咖、BOSS—大咖—新升级大咖等多条支线,使底层代理既能看到“上升渠道”而以“钱途”激励自己,又摸不清返利模式而难以另立山头。对于发展人员返利,当事人采取了固定级别和返利数值对应关系的方式,即某一级别代理直接或间接发展某一级别人员所获得的返利是相同的 ;而对于销售返利,当事人采取了固定返利比例、商品跟着返利走的方式,即设置13类39种返利比例,将同商品归于不同返利比例种类中,所有代理成功“销售”此商品均走该比例返利条线。以上两点构成了传播性。不到半年的时间里,当事人发展了120957名代理,遍布全国各地 ;其中23名BOSS从成立到案发始终如一 ;可谓上层纹丝不动,下层发展迅猛。


第五,利润率高,资金池大。当事人妄图以销售商品来规避法律、诱骗人员,在销售商品一项中,当事人获利很少 ;与之相应地,当事人在入门费方面的利润率非常惊人。办案人员曾作过详细计算 :在当事人返利全部以现金发放完毕的假设前提下,若新加入的代理为卖咖即交纳599元入门费,当事人的纯利润为209~409元 ;若新加入的代理为资深卖咖即交纳1599元入门费,当事人的纯利润为469~669元 ;若新加入的代理为卖咖后又升为资深卖咖,即先交纳599元入门费后又补交1000元,则当事人的纯利润为1209~1409元。在几个月的时间内,当事人收取入门费超过1.1亿元,吸金能力远非传统传销能比。


第六,虚拟返利,拖延提现。在正式运作以后,当事人平台的返利相当及时,然而这些返利仅仅是显示在代理账户的数据。若代理申请提现,则会以银行转账需要时间、数据需要核实等各种借口拖延。调查过程中,很多代理反映申请返利提现时间超过两个月甚至更长仍未到账。当事人以这种手段累积传销资金,等待下一批入门费注入。


以上两点构成了潜伏性,即当事人可以在没有外力介入的情况下飞速发展相当长的一段时间。而基于经济学和生物学的常识,潜伏期越长、爆发性越强,危害也越大。


第七,数据庞大,极易删除。当事人的发展模式注定产生海量的数据。专业机构出具的长达70多页的司法鉴定检验报告显示,当事人的代理及返利有效数据超过300万条。这些数据几乎不可能由人工完成统计和辨别。实际上,当事人租

借的服务器多达8个,并且数名骨干握有账号和密码,可以远程手段快速备份或删除。


第八,整体转移,改头换面。调查初期,当事人法定代表人面对办案人员不服气,他声称若还能有几个月发展期,就能将整体公司转型为“合规”公司,并举例某知名微商平台的成功案例。而所谓的转型,是在后台不变的情况下将组织整体搬迁至改换了“外貌”的新平台。


以上两点构成了变异性。一般网络传销就存在将“会员”整体搬迁至新网站以逃避处罚并摆脱大部分返利要求的情况,而微信传销在具有稳定后台的前提下,这一过程变得更加快捷和简便。


办案体会

本案是长宁区局首次查处的微信传销案,也是上海工商近年来查处的微信传销第一大案。案件办结后,办案人员根据“线上监测、线下实证、多措处置、稳妥善后”的四步工作法,结合实际梳理了办案过程中的经验得失,总结了几种查处微信传销的方法。


统筹安排,随机应变。打击微信传销,需要事先拟定周密方案,分派任务 ;同时在查处过程中面对突发状况随机应变,及时调整。长宁区局本着科学管理理念,综合以往查办传销经验,成立领导小组,掌控全局 ;下设排摸组、取证组、维稳组、协调组,错时有序推进办案进程。


部门联动,形成合力。基于一些客观原因,部门单打独斗查处微信传销存在着困难。长宁区局联手公安经侦支队,通力合作,实现案件信息共享、执法资源互通,使传销头目一举成擒。


依托科技,专业鉴定。微信传销一旦上了一定规模,信息爆发所带来的海量数据基本不可能用人工手段厘清。因此初期需要办案人员攻心、筛选、旁敲侧击找出关键点;后期则需要专业机构整合所有数据、计算违法所得 ;同时办案人员也应当参与协调专业机构工作,因为专业人员对组织结构、传销模式不了解,容易将冗余或无效数据重复统计,得出不真实结果,这就需要办案人员在关键点作出指导。


脚踏实地,维稳安民。微信传销涉及面和人员组成远超普通传销,故维稳与办案需齐头并进。根据本案经验,剔除传销头目和发起者,传销组织人员大致可以分为骨干层、获利层、受害层,三层人员的企图和诉求是完全不一样的。长宁区局三管齐下,采用了统一回复、区别对待,两面协调、加强沟通,深入宣传、后续铺垫的方法,始终将维稳风险控制在基准线之下,全案无群体性事件。


原文刊发于《工商行政管理》半月刊2018年第2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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