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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4月23日 星期二

凉山州公布2022 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 行动第一批典型案例

2022

07/04

16:48

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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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凉山州2022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启动以来,全州市场监管系统围绕民生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重拳出击,围绕十类打击重点,查办了一批与群众紧密相关、性质恶劣的违法案件,现将部分案件公布如下:

一、会理市四家火锅店经营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案

2021年11月以来,会理市市场监管局在日常检查中发现,该市辖区内四家火锅店长期将客人吃剩下的餐厨垃圾进行过滤、提炼,再加工成老油,用作火锅底料再次销售给顾客食用。该四家火锅店经营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会理局分别给予四家火锅店以下行政处罚:1.吊销《食品经营许可证》;2.四家火锅店的经营者和股东以及直接责任人员等17人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同时,该案已移交公安机关立案调查。

二、会东县张某华涉嫌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案

2022年2月15日,会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成都站对会东县某成人用品店的食品(蟲草精、增大延时片、黄金伟哥、男不倒勃喜牌藏域景天胶囊)进行抽样检验。检验报告显示上述产品均含有西地那非成分,依据两高《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关于发布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第一批)的通知》,当事人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蟲草精、增大延时片、黄金伟哥、男不倒勃喜牌藏域景天胶囊)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目前该案已移送会东县公安局立案侦查。

三、西昌市某销售点使用报废液化气瓶案

2021年8月18日,西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举报称凉山州中心血站某住户使用的液化气瓶是报废气瓶。经查:该液化气瓶是该销售点人员从收废品的游商处购入,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气瓶的检验报告和检验标识,根据《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23-2021)9.3第二款规定,该气瓶属于报废气瓶。当事人使用报废液化气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西昌局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报废液化气瓶,并给予罚款30000元的处罚。

四、盐源县某燃气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家用燃气灶具案

2021年10月10日,盐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盐源县某燃气有限公司的家用燃气灶具(产品型号 JZY-T)进行抽样检测,检验结果为不合格。当事人以不合格产品(家用燃气灶具)冒充合格产品(家用燃气灶具)销售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盐源局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400元,罚款3250元的处罚。

五、甘洛县某医院使用检验不合格的电梯案

2022年2月23日,甘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门诊楼2部电梯于2021年10月24日经凉山州检验检测中心定期检验判定为不合格,但现场检查时仍在使用中。当事人使用检验不合格特种设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甘洛局给予当事人罚款110000元的处罚。

六、越西县某食品批发部涉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薯片案

2022年5月11日,越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下普雄越西某食品批发部的经营者的陪同下,对其经营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在该经营店内销售货架上发现“单身狗粮”薯片47袋。依据《GB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3.4应真实、准确,不得以虚假、夸大、使消费者误解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食品,也不得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的规定,当事人经营“单身狗粮”薯片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目前,该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七、喜德县某医院不执行政府定价重复收费案

2022年3月15日,喜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凉山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喜德县某医院进行价格监督检查,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存在重复收费的现象。当事人不执行政府定价重复收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喜德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没收违法所得27630元、罚款82890元的处罚。

八、木里县某蛋糕店经营含金箔粉的食品案

2022年2月22日,木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全县范围排查市场主体是否有经营含金箔粉食品的行为。在排查中发现某蛋糕店操作间置物架上放有1瓶品名:装饰金箔,当事人陈述该商品用于蛋糕装饰,在制作完蛋糕后撒在蛋糕上面或粘在蛋糕上面装饰。该店经营含“金箔粉”的食品的行为违反《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木里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该产品,并给予没收涉案产品、罚款2000元的处罚。    

九、雷波县某母婴店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儿童化妆品案

2022年1月11日,雷波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雷波某母婴店检查时发现:在该店营业场所货架上的化妆品区有名称:可米娃宝宝米娃膏(规格:30g/瓶,生产商:未见,生产许可证编号:未见,生产日期:未见,限期使用日期:未见,数量:13瓶)、爱护婴儿山羊奶益肤霜(规格:50g/瓶,生产批号:2007223,限期使用日期:2023/07/26,生产商:未见,生产许可证编号:未见,数量:1瓶)等产品。执法人员当场对上述婴幼儿化妆品采取扣押措施,当事人当场无法提供以上化妆品的进货票据、供货方资质、进销货台账等记录。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雷波局给予当事人警告、没收涉案婴幼儿化妆品、罚款5000元的处罚。

十、宁南县某幼儿园使用发芽土豆案

2022年3月2日,宁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春季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专项检查,发现某幼儿园使用发芽土豆,该行为违反了《四川省中小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依据《四川省中小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宁南局给予当事人没收发芽土豆76斤、罚款8000元的处罚。


                                  凉山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4日

 

张可 校对:申涵兮 审核:詹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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