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06/06
17:56
四川省市场监管局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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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来,四川市场监管部门围绕餐饮浪费突出问题,严格监管举措,组织开展制止餐饮浪费专项行动,积极倡导绿色消费理念,依法纠正、查处多起餐饮浪费违法行为。日前,四川省市场监管局公布部分典型案例。
1.成都市郫都区某幼儿园涉嫌未采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费案
5月6日,成都市郫都区市场监管局对某幼儿园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张贴、摆放反食品浪费等相关标识,违反《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构成餐饮服务经营者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该局依据《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处罚。
2.巴中市通江县某餐饮馆未对服务人员进行珍惜粮食、反对浪费培训且未张贴反食品浪费标识行为案
5月28日,通江县市场监管局对某餐饮馆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无法提供对服务人员珍惜粮食、反对浪费培训记录且在经营场所未张贴反食品浪费相关标识。经查,当事人自2024年1月15日开业以来,未对服务人员进行珍惜粮食、反对浪费的培训,也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的标识,服务人员也未引导进店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行为违反《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构成餐饮服务经营者未按要求加强服务人员职业培训、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该局依据《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处罚。
3.广安市邻水县某餐饮店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明显浪费案
1月9日,邻水县市场监管局对某餐饮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一张顾客已离席的餐桌上剩菜较多,存在明显浪费现象。经查,当事人经营场所服务人员在明知菜品分量足够的情况下,仍以本店特色菜为由向消费者推荐菜,诱导顾客超量点餐,导致剩菜较多,造成浪费。另查明,1月2日,当事人因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明显浪费已被处罚一次。当事人的行为违反《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二款,构成餐饮服务经营者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明显浪费的违法行为。该局依据《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罚款3000元。
4.凉山州美姑县某学校在经营过程中造成严重食品浪费案
3月5日,美姑县市场监管局对某学校食堂餐饮浪费整改情况进行现场复查,发现当事人依然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食品浪费,在食堂垃圾桶内发现500余斤学生倾倒的剩饭剩菜。经查,当事人对用餐人数、做餐、配餐动态管理不及时,对新来的厨师培训不到位,未控制好烹饪饭菜的数量,违反《反食品浪费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二款,构成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造成严重食品浪费的违法行为。该局依据《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罚款5000元。
5.甘孜州德格县某餐饮店浪费食品案
2023年12月21日,德格县市场监管局对某餐饮店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摆放消费用餐规则、防止食品浪费等标识,餐厅内消费者就餐结束后剩余菜品较多,造成严重食品浪费,当即责令当事人对上述行为立即整改。2024年1月1日,该局对当事人进行现场复查时发现,当事人未按要求完成整改,上述食品浪费行为依然存在,且发现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以向消费者推荐特色菜的方式,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就餐结束后也未提醒打包处理,导致消费者超额下单后食品浪费严重,违反《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构成餐饮服务经营者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造成严重食品浪费的违法行为,该局依据《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罚款1000元。
6.自贡市沿滩区仙市镇某餐饮店在经营活动中未按规定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3月7日,自贡市沿滩区市场监管局对仙市镇某餐饮店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未按规定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违反《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构成餐饮服务经营者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该局依据《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处罚。
7.遂宁市安居区某餐饮店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案
4月12日,遂宁市安居区市场监管局对某餐饮店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现场查见当事人经营场所大厅、包间等醒目位置均未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且服务人员在消费者点餐时也未及时提示按需适量点餐,违反《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构成餐饮服务经营者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该局依据《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处罚。
8.南充市蓬安县巨龙镇某饭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4月22日,蓬安县市场监管局对巨龙镇某饭店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服务人员在消费者点餐过程中也未引导按需适量点餐且后厨留存有较多餐厨废弃物,违反《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构成餐饮服务经营者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该局依据《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处罚。
9.广元市青川县三锅镇某农家乐未采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费案
1月17日,青川县市场监管局对三锅镇某农家乐饭店实施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在经营场所内醒目位置张贴、摆放反餐饮浪费标识标牌,服务人员未向消费者提示说明按需适量点餐,也未向执法人员提供任何反食品浪费相关材料,违反《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构成餐饮服务经营者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该局依据《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处罚。
10.达州市渠县某面庄未在经营场所张贴或摆放反餐饮浪费标识案
2月5日,渠县市场监管局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正在从事经营活动,未在经营场所内醒目位置张贴、摆放任何反餐饮食品浪费提示、标识、标牌等且未按有关规定引导消费者适量点餐,违反《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构成餐饮服务经营者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该局依据《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处罚。
11.乐山市市中区某火锅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5月28日,乐山市市中区市场监管局对某火锅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营业场所内无防止食品浪费、厉行节约提示提醒标识,未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宣传画。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1月9日开业,截至检查当日,营业场所内无防止食品浪费、厉行节约提示提醒标识,未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宣传画,服务人员未对消费者进行提示说明、未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违反《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构成餐饮服务经营者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该局依据《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处罚。
四川省市场监管局提醒各餐饮服务经营者、食品生产经营者、设有食堂的单位和企业,严格遵守《反食品浪费法》,切实做到店堂内有“适量点餐、反对浪费”等宣传标识,服务人员主动提示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倡导餐后将剩余饭菜打包带走。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督促相关经营者落实制止餐饮浪费主体责任。广大市民如发现相关经营者存在上述违法行为,可拨打“12315”或“12345”热线投诉举报。
编辑:陈蕊妮 校对:李晓龙 审核:涂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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