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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4月20日 星期六

如何准确理解和把握传销的三种形式?

2022

05/12

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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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一些执法人员对《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存在认识误区,“拉人头”、收取“入门费”、“团队计酬”这三个条件同时具备才能认定为传销,还是只要满足其一就可以认定为传销?

实际上,产生这样的疑问是把传销的特征和传销行为的种类混淆了。

《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明确的三种形式的传销都应当具备介绍加入、组成网络和复式计酬三个特征,这也是传销行为和其他行为相区别的本质所在。

在查办具体案件中,发现某一行为涉嫌传销后,并不一定要取得“人员链”和“金钱链”的全部证据才能认定构成传销。实践中,如果掌握了传销组织的计酬制度,并且查出符合该制度的任意一条人员链和金钱链,就可以认定该组织属于传销组织,其行为属于传销行为,应依法予以惩处。

从多年的打击实践看,“拉人头”传销和“团队计酬”传销都存在收入门费的现象,尤其是“拉人头”传销,参加者交纳入门费往往是必不可少的。

之所以对收取入门费的行为进行单独规定,一方面是因为在实践中这种行为普遍存在于各种传销形式中,可以将其作为一个环节抽离出来,并作为一种相对独立的违法行为进行打击;另一方面是出于简化证据的考量,因为“金钱链”的证据较难取得。

简言之,只要取得“人员链”的证据和有收取入门费行为的证据,即可认定为传销。

附:《禁止传销条例》

第七条 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编辑:张可 校对:申涵兮 审核:詹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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